贵州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晨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贵州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02财保22号
申请人贵州晨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中山西路78号腾达广场B幢11楼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都司大道59号中天广场2组团5层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晨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989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晨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人***、**、***、***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晨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贵州晨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人***、**、***、***的价值人民币1989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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