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徽智信缝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家和商住楼**div>
法定代表人:凌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智信缝纫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智信缝纫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