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辖97号
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山东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17室。
法定代表人周奇。
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从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11月26日,陆续订购控制装置,总价值73.2万元,至今仍剩余14.83万元货款未按合同条款规定拖延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4.83万元;2.支付原告两趟往返差旅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晓智
审 判 员 隋凤清
审 判 员 石 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中华
书 记 员 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