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2民初3623号
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花山东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6456X3,组织机构代码:15266456X。
法定代表人:吴山林。
委托代理人:孙恒兵,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17号。
法定代表人:周齐。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