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582号
申请人: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花山东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6456X3。
法定代表人:吴山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017318X3。
法定代表人:曾世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申请人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8471的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以24,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