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花山东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6456X3。
被执行人:***,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和2021年7月2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以上网络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