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民终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山东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6456X3。

法定代表人:吴山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昭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1)皖1103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正华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正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正华公司一审所说不符合事实,承诺书是其公司三个人不让走强制签订的。对于房租按照平方算一直不愿意,双方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口头约定房租一年大概是1.2万元,已经支付1万多元。一审时未按时到场是因为在南京看病延误,非故意缺席。

正华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与正华公司之间形成了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且双方在微信上明确进行了房租结算,正华公司多次向***进行主张,***认可所欠房租2万元,但是始终以没有钱进行推脱,一审中正华公司所举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加以佐证,且***在一审中已经签收开庭传票,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一审法院提前告知缺席理由,故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合法。综上,***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欠付租金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山林系正华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吴山林代表正华公司与***口头约定将正华公司名下位于滁州市花山东路1199号中间办公楼1楼(不包括餐厅)的房屋租赁给***使用;租金为31000元/年。2019年1月17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下星期一把2018年交清房租,身份证:3411021980××××××××。2019年6月28日,吴山林与***在微信通讯中进行租金结算,吴山林在微信中陈述:“您18年3月1日到19年2月28日一年房租是31000,月租金每个月是2580元,19年3月4月2个月租金是5160元,合计租金是36160元,您累计付了15000元,您还应付21160。实际只让您再实付20000元就行了……。”***在微信中陈述:“我在想办法要钱,没有钱,真的没钱,怎么办啊……。”其后,吴山林多次于微信通讯中向***主张上述2万元欠付租金,***以其没钱等理由不予支付。另查明,2018年2月22日、2018年7月31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4日,***分别通过微信向吴山林转账1000元、2000、10000元、2000元,合计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正华公司与***口头约定,正华公司将自有的位于滁州市花山东路1199号中间办公楼1楼(不包括餐厅)的房屋租赁给***承租使用,双方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双方结算,***尚欠租金20000元未予支付,应及时给付。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正华公司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租金2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本金20000元,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正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口头约定正华公司将案涉房屋租赁给***使用,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本案中正华公司已将案涉房屋交付***使用,***应当及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经查,***尚欠租金20000元未予支付。***关于支付房租承诺书是正华公司强制其签订的,其对于房租按照平方算一直不愿意,双方曾口头约定房租一年大概是1.2万元的上诉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正华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于2019年6月10日向***催要房屋租金,***回复称:“我现在一次性拿不出两万块钱,所以也没好意思打扰你”,也可以印证***对于尚欠20000元房租费用是认可的。故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德敬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付广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贾倩倩

书记员曹琰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