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楼执字第605-3号
申请执行人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宝钱公路6038号。
法定代表人郑存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约屏,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花园1栋40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约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任约屏与配偶吴影东共同共有的位于岳阳南湖风景区南湖办事处天灯嘴居委会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188403号,落宗号:430602302007GB0005F00010022)。现因担保人吴影东、任俊、韩铁柱自愿为被执行人任约屏执行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任约屏的房屋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任约屏与配偶吴影东共同共有的位于岳阳南湖风景区南湖办事处天灯嘴居委会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所有权证号:188403号,落宗号:430602302007GB0005F0001002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谭余粮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国超
文书名称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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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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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6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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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拟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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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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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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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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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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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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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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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约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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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解除对被执行人任约屏与配偶吴影东共同共有的位于岳阳南湖风景区南湖办事处天灯嘴居委会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所有权证号:188403号,落宗号:430602302007GB0005F00010022)。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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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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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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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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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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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