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黑05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云,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四方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05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汉能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裁判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该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上海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本金607295.00元中的6万元,其余款项每月支付6万元,还清为止。
二、被上诉人上海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放弃对上诉人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如果上诉人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含每期)和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即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991.00元减半收取4995.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祝玉付
审判员 洪晓琪
审判员 杨利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舒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