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萌艺,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锦州万仕电容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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