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5269号
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辽宁省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现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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