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3民初10084号
原告:于阳,男,汉族,1971年5月9日,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吕俊,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二凤,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岚。
原告于阳诉被告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阳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韦 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昌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