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小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9)苏1084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10692.78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素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