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任凤媛、**等与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民终3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凤媛,女,1945年11月29日生,水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3月27日生,水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思筑,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管小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任凤媛、**、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任凤媛、**、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另因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故有必要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凤媛、**、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