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贵州天骄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政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纪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