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渭民初字第0022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高新区育红路白杨小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东风街。
法定代表人:贾龙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义,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泾河工业园区,系陕西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综合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种绪良,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协商,将本案与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及经济补偿纠纷案件一并调解处理,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屈红莉
审 判 员  陈 洋
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