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秦仪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00339号
原告西安秦仪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第6幢2单元28层22803室。
法定代表人宜继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伟,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贾龙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秦仪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秦仪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秦仪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秦仪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西安秦仪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其已预交2700元,由本院退付其1350元。
审 判 长  吴 凯
代理审判员  武祎峰
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