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0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康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康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康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诚机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田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待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