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与阳城清源燃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5执监3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任段长。
被执行人:阳城清源燃气有限公司,住址地:阳城县芹池镇阳陵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与被执行人阳城清源燃气有限公司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7)晋052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向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阳城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阳城清源燃气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认为本案中的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属长期不能执结的案件,报请由本院提级执行。为了督促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7)晋052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由本院执行。
阳城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冯沁峥
审判员*天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