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晋0522行审9号
申请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任段长。
被申请人:***。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申请执行该段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罚(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认定:2017年9月26日,该段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省道陵沁线K115+350米公路右侧,阳城县凤城镇阳高泉村村民***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加水点,占用公路长40米,宽3米。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于2017年10月16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交纳罚款4000元及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罚(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罚(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原建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冯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