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与阳城县清源燃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晋0522行审10号
申请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任段长。
被申请人:阳城县清源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申请执行该段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认定:2017年2月15日,该段执法人员在公路巡查中,发现阳城县清源燃气有限公司分别在省道陵沁线K139+699m、K140+510m、K140+940m、K142+740m、K143+600m、K144+615m处穿越公路埋设燃气管道。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于2017年11月16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原建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