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与某某、元氏县广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22民初1307号
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任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路政副大队长。
被告:*朝阳。
被告:元氏县广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为晋城市城区(方舟创业402)。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与被告*朝阳、元氏县广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城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成杨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