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522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任段长。
被执行人:阳城县智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智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柴党红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