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与阳城县德福建材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晋0522行审18号
申请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任段长。
被申请人:阳城县德福建材厂。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申请执行该段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晋公泽阳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认定:阳城县德福建材厂在S229K4+100公路左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28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晋公泽阳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晋公泽阳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