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52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任段长。
被执行人:时柳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与被执行人时柳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时柳平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3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3000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门面房两间及钥匙2把,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柴党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