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6274号
原告:许士高,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许可可,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高,系其父亲。
原告:郑再林,女,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高,系其配偶。
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0672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董事长。
被告:浙江伟达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95081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73021部队农副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国英,执行董事。
被告:陈国强,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士高、许可可、郑再林诉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达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士高、许可可、郑再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达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士高、许可可、郑再林撤回对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达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98元,减半收取46999元,由原告许士高、许可可、郑再林负担。
审 判 长 陈 龙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芳
人民陪审员 吴晓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