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7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宁围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特26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7251.86元及罚息、复利。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现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宁围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案款592464.1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究其承担余款的责任。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另案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顺坝村的不动产一处,经本院另案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86359元;查得被执行人陈国强名下有浙江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通建设集团浙江立体车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杭州至善定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舒兰瑞通米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但上述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截止2019年11月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678823.1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72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诗卉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