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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2民初1136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280号平安金融中心A座。
负责人:石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华威,男,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鑫清,男,系单位员工。
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0号华荣时代大厦1905室。
法定代表人:钟君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金生(兼被告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被告: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乾龙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被告: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贤民。
被告:陈国强,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鑫清,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金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700000元、期内利息17779.07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强对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诉请在各自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各被告负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一、主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12月10日,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一份。
2.主债务本金:8700000元。
3.借款期限: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
4.合同执行利率:年利率6.09%。
5.逾期利率标准:原贷款利率的150%。
6.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
7.还款情况:至2021年11月20日的期内利息已付清,后仅于2021年12月10日归还期内利息10184.18元。
8.欠款情况:截止至2021年12月10日,尚欠借款本金8700000元、期内利息17779.07元。
二、保证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强各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
2.主债务:原告与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3.担保范围:包括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4.保证责任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自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强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相应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强对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700000元、期内利息17779.07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此后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未还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强对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强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24元,减半收取364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