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渝行申621号
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司)因诉原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万州区安监局,因机构改革原万州区安监局已撤销,其职权由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继受)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行终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城建司申请再审称: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不能替代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三、本案所涉事故的责任划分属于民事诉讼调查范围,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围。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进入再审。 原万州区安监局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长城建司请求撤销《关于“5.28”事故相关情况的回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由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已对“5.28”事故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本单位无权再就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和认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本案所涉“5.28”事故属于一般安全事故。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案中,“5.28”事故发生后,万州区政府指定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牵头单位,原万州区安监局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成立了“5.28”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调查后形成了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已报送万州区政府批复,故万州区政府对“5.28”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是其履行调查职责的结论性意见。原万州区安监局并非负责安全事故调查的法定责任主体,长城建司要求原万州区安监局履行事故调查及事故责任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永铭 审 判 员 许 勇 审 判 员 刘佳佳
法官助理 罗华国 书 记 员 郑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