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负责人:刘青云,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世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后,***直至2020年4月22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故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干建强
审 判 员 吉守明
审 判 员 敖宇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鲍昊悦
书 记 员 陈媛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