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巫山县龙溪镇人民政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7民初306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巫山县龙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龙溪镇龙溪街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145B。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巫山县龙溪镇人民政府财政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山湾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263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与被告巫山县龙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巫山县龙溪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7900元;”,并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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