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2民初649号
原告:天津华北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工业园浴杨道88号。
统一社会代码:911201111038397573。
法定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航空路1号。
统一社会代码:91411522670058068N。
法定代表人:丁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华北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津华北衡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北衡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天津华北衡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0元,由原告天津华北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红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