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02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卧里屯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白祥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市花苑19-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大庆市萨尔图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3293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79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我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兰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冯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