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604执1532号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卧里屯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白祥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七街毅腾商都**。
关于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04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1.请求执行2018黑06**民初4811号生效文书尚未履行债务1061492元,案件受理费7512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新海斌名下在NA344894号房屋产权手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黑EG62**车辆手续。除此以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到。执行人员到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执行人的下落。2020年9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鉴于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耿济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