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15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卧里屯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白祥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辛海斌,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七街毅腾商都**。
本院作出的(2018)黑0604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海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辛海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萨尔图支行1020119980101267373-156-1账户内的存款16231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如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需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耿 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裴博磊
书 记 员 张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