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终1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凉风镇凉风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东华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华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市人民法院(2021)甘0824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85元,减半收取11992.5元,由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