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6民初873号
原告:河北明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明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明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明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