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与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1617号
原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晓鸿,山西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西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四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