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3561号
原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72317107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17268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564元,由原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符惠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