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11民初3160号
原告:焦作英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买书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作英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焦作英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英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英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