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21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郝继民。
被执行人: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借原告款1657197元,被执行人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同年5月22日、同年6月22日、同年8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均未有结果。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9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1250元,被执行人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齐鲁电缆有限公司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