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晋仲裁字1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660万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直接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双方协商,支付利息及仲裁费13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本院已将13万元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已缴纳本案执行费5970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晋城仲裁委员会(2016)晋仲裁字13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