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榆次巍山煤业有限公司、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15民初75号
原告: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72524541C,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园通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士高某,董事长。
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OK4WR49A,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鸟金山镇西沙沟村北6号,
负责人:王毓勋王某,经理。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榆次巍山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98257840E,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西沙沟村北6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文杨某,经理。
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7039915B,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环保西路199号(湖南天心区环保工业园)7楼。
法定代表人:陈正杨陈某,董事长。
原告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榆次巍山煤业有限公司、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同市同华矿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文  尚
人民陪审员     徐贵仁
人民陪审员     常翠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