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18号
原告:***,男,汉族,住招远市。
被告:烟台东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普照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曲少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慧,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龙,男,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烟台东源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晓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