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九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宁九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飞图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7880号
原告西宁九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98544009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黄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玉花,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飞图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2CH75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东南科技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连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九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飞图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宁九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欢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