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3611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98544009A,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正措,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者元,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被告:青海梵恒公务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906174Q,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昆仑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蜂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9CX4P,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5号万方城1号楼7楼107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财,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者元、青海梵恒公务车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蜂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多交的4123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