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2461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254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17)粤0306执24619号。
经执行,上述款项已足额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07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钟明辉
书记员 张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