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终1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珠路9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邹喜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东街8号。
负责人:刘昌惠,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多,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五里桥。
法定代表人:周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7540元,逾期不交,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邵静红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