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750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94491560T,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253号北固湾小区18幢0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潇潇,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劲,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85582556E,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五里桥。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被申请人**、**、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洪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