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江苏瀛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91执5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万永
审判员  毕维明
审判员  石 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道庆